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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合规视角解读新《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发布时间:2024-10-31 发布者:交投物流 阅读 : 951

2024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违法行为惩戒力度等规则上有着较为显著的变化。适逢今年6月为全国第23个“安全生产月”,本文将从企业合规的视角对《条例》的修订重点进行解读,为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合规提出可行建议。 

一、主要修订内容及解读

1.新增关于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增加了有关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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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条例》修订延续了《安全生产法》的思路,进一步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将安全生产职责的主体扩大至全体员工,加重了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措施。

2.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减少安全风险,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有关规定,《条例》于第十八条新增了生产经营单位对有关人员及时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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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

依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二)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三)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知识;(五)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六)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对象

《安全生产法》对培训主体与对象的范围有着更为详尽的要求,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人员之外,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范围

企业在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还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3.高危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险强制投保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对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制要求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新修订的《条例》对此进行了回应,于第四十三条规定了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缴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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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1)何为“高危行业、高危领域”?

关于高危行业、领域,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第二十九条将其归纳为“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2017年公布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则将其归纳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现有法律规定中对“高危行业、高危领域”这一概念采用列举形式,缺少明确定义,对哪些行业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也未形成统一标准。企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结合所属行业以及自身的经营特点,参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要求并咨询当地监管部门意见进行投保。

(2)生产安全保险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关系

《条例》第四十三条中虽将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分别列明,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生产安全事故中遭受损害的从业人员可以享受安全生产责任险与工伤保险的双重赔付。此外按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造从业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并给予人文关怀,死亡赔偿金数额为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二倍。

4.细化安全风险“双重预防机制”

国务院安委办于2016年10月9日印发的《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提出了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目标,《安全生产法》以立法形式明确了企业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法定义务,《条例》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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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1)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结合国务院安委办印发的《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企业应按照有关制度和规范,针对本企业类型和特点,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企业应组织专家和全体员工,采取安全绩效奖惩等有效措施,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第二,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企业应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对不同类别的安全风险,采用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第三,有效管控安全风险。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针对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明确风险分级管控责任人,确定管控职责与管控措施,

第四,实施安全风险公告警示。企业应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并加强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管理层和每名员工都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和应急处置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

(2)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相较于2017版《条例》,新《条例》在强调落实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基础上,新增全员隐患排查义务以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要求。结合《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与《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企业隐患治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清单:企业应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尤其要强化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的隐患排查。

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对于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事故隐患整治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及时撤出相关作业人员,必要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配合疏散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人员。

记录与报告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企业应通过与政府部门互联互通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全过程记录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条例》还要求企业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企业安全生产合规建议

新修订的《条例》落实并细化了《安全生产法》中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与义务。综合本文所述的《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建议企业在安全生产合规管理过程中,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按照《条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企业自身安全生产合规情况进行梳理,优化自身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体系,避免违法违规风险:

1.企业应梳理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架构与职能。根据员工的不同工作性质,结合《条例》中规定的主要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普通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与内容,划定不同员工的职责并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企业应提高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的数量与质量。根据不同岗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制定具有针对性且形式丰富的培训方案,对员工在接受教育与培训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避免员工对培训或教育内容产生误解。

3.企业应完善安全风险预防机制。依据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及时评估安全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采取措施及时排查并治理事故隐患,如果涉及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法定的报告义务。

4.企业应当保障员工的安全生产权利不受侵犯。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属于高危行业、领域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作者:李宗泰、张志滨

 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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